審定作業規範 |
首頁 > 會務資訊 > 繼續教育積分審定 > 審定作業規範 |
|
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暨採認作業規範 110.07.14 一、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認事宜,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章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章第13條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1、專業課程。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達一百二十點。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三、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二) 助產人員、護理人員或其他領域之講師,須具有政府核發之專業證書(助產人員須為助產師、護理人員須為護理師),並符合下列資格。
(三)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四、本會受理申請之助產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採認作業如下:
五、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人力配置: 本會設置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小組(以下簡稱審定小組),辦理採證、審查、監管等相關業務。審定小組分策劃組、審查組和秘書處事務組。 (一)策劃組:由本會助產繼續教育委員會、助產法規委員會和財務小組共七人組成。 (二)審查組:由本會各委員會和全國各縣、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推薦各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名額約三○人。 (三)事務組:事務人員若干人。 六、處理流程 (一)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前於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受理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復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課程結束後四週內,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以email寄送學員簽名影本至系統繳交成果報告,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 (四)個人申請:本會受理辦理期限為99年10月1日起,自行於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管理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課程相關證明文件,審定單位於四週內回復,每年以一次為限,複審一次為限。 七、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方式: 綜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作業事宜。 (一)負責執行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之審定與採認作業。 (二)處理線上送審資料初審、回覆和建檔等庶務工作。 八、作業監督方法: 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九、相關文件保存: (一)審定小組事務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七年。 (二)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七年。 十、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本會於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三)同一案件已向其他助產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且當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之其他積分。 (四)每場次應簽到退,超過四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十一、 收費項目與金額 (一)各縣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費用半價。 (二)急件送審(開課前二∼四週內),審查費用則二倍計算。 (三)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四)網路繼續教育課程:申請課程以一年為限,每堂課積分1點,審查費用400元/堂。 (五)通訊課程:每篇通訊課程積分2點,審查費用300元/篇。 (六)雜誌發表:雜誌社統一為作者申請積分者,審查費用800元/每本雜誌。 (七)個人案件申請: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每一積點為30元。 (八)繳費方式: 以郵政劃撥或電匯方式付審查費並將費用收據掃描後,Email至union.midwife@gmail.com (本會確認審查費後進行案件處理)
劃撥時請務必於劃撥單通訊欄註明以下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