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章程 |
![]() |
|
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章程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40018858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修正第二十四條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修正第十九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通過(台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助產人員法及人民團體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助產師助產士,增進助產學術,發展助產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維護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區。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助產事業之調查、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助產師助產士業務之輔導及福利事項。 三、關於助產師助產士共同權益之維護及增進事項。 四、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五、關於協助推行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 六、關於協助妊婦嬰孩之健康及其衛生常識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助產及會務出版物發行事項。 八、關於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九、關於政府機關、團體及會員對助產業務上委託或諮詢事項。 十、關於促進助產制度、助產教育、助產行政等建設性事項。 十一、關於助產業務糾紛之調處與仲裁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均應受其等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 各直轄市、縣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均應於成立後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非因解散,不得退會。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其選派數額依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佔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總人數之比例乘以七十訂之。由各會員公會理監事會議選舉產生之,但會員公會至少應有會員代表一人。 第 十一 條 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應由所屬會員造具會員代表名冊,報送本會審定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五 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選派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日期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期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章程修訂,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三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由各會員按照所屬會員人數每人每月二十元繳納之。 三、事業費:由會員代表決議籌集之。 四、會員捐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