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法規組織簡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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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推展業務,特依章程第廿九條規定訂定本簡則。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宣達政府政令並協助其推行事項。 二、有關助產法規研擬及修訂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助產事務糾紛之調解事項。 四、有關法令執行之溝通事項。 五、會員共同權益之維護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執行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9至11人,均由理事長就本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中遴選提交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之,並得應邀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對外負責及行文。 第四章 會 議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議必要時得與本會常務理、監事會合併舉行,會後應將會議結果提報理、監事會通過施行。 第五章 經費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事業費項下統籌支付,不另編列。 第六章 附 則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 十二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