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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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業助產所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推展業務,特依章程第廿九條規定訂定本簡則。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業助產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章 任 務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輔導會員自行開業助產院所。 二、協助開業助產所爭取全民健保局特約助產所。 三、協助特約助產所爭取合理健保給付。 四、視實際需要聘請助產學者專家或具豐富經驗開業助產所會員講解工作實務及經營策略心得。 五、自營助產所有關事項之研究及輔導。 第三章 組織及執行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9至11人,均由理事長就本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中遴選提交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之,並得應邀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對外負責及行文。 第四章 會 議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議必要時得與本會常務理、監事會合併舉行,會後應將會議結果提報理、監事會通過施行。 第五章 經費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事業費項下統籌支付,不另編列。 第六章 附 則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 十二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